增值税发票退票,并要改变购货方???急,怎么办?

2025-12-17 19:25:5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一定要让客户的主管国税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果购货方的名称由A公司变成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的原因应该以退货
  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原因。
  2、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和操作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根据规定需要购货方先认证,然后购货方主管国税才能为其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于发票是2006年11月27日开具,2007年2月24日满90天,而2月18日至2月24日为春节休假日,所以购货方必须在2月17日之前认证,超过认证期无法认证,根本就无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0张票就彻底的无法解决了。

回答2:

1.一定要开<负数通知单》,否则将来你们联票都买不了还要罚款并补税。
2.发票快过期也是跨月了,&上个问题是一样的,关键是要这个通知单
3.若有通知单,再开发票可以变换购货方。

回答3:

1.不一定开负数通知单,你手上有发票联和抵扣联就可开负数.如果没有抵扣联和发票联就要负数通知单
2.绝对不能以发票过期的名义开具.
3.不懂,但我相信客户肯定不会帮你开负数通知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