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
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一点与问题中的说法比较容易混淆,应当注意这是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而非审判监督程序。
你好,再审属于纠错程序,针对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一般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不会作为审理的范围。